关于《富民县养老设施公建民营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富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富民县养老设施公建民营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近年来,为深化养老服务改革,进一步放开养老服务市场,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办养老机构运营管理,提升公办养老机构管理及服务水平,国务院办公厅提出了《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91号),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财政厅印发了《关于养老设施公建民营的指导意见(试行)》(云民福〔2018〕29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昆政办〔2019〕42号),根据上述文件精神,为深化我县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推动养老服务业市场化、专业化、规模化、社会化发展,结合我县人口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老年群体多层次、多样化的服务需求特制定此方案。
二、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分为四章,包括总体要求、具体措施、实施步骤、组织保障,下面就主要内容进行解读。
(一)总体要求
该部分共4条,主要内容包含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实施范围、工作目标。养老服务公建民营是指通过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业,在确保政府兜底保障养老需求的前提下,盘活公建养老设施或闲置资产,通过引进社会运营方为广大普通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和文化娱乐等服务,不断提高养老设施使用率,全面提升养老服务质量。基本原则是坚持突出公益属性、国有资产保值、提升服务功能、强化政府监管、践行公平竞争。
(二)具体措施
该部分共6条,主要内容包含选择运营主体、供养经费使用、固定资产管理、合同管理、提升服务质量、运营退出机制。
1.依法遴选运营主体。按照程序通过公开招投标或委托运营等竞争性方式择优选择运营方,要综合考虑从业信誉、服务水平、可持续性等质量指标,并依法办理养老机构登记和备案手续。
2.规范使用供养经费。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公建民营养老机构要预留一定数量的床位无条件安置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供养人员,严格执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和供养经费的管理使用,不得挪用、侵占、截留和违规使用特困供养金。
3.严格管理固定资产。在项目委托运营前,要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养老设施进行资产评估、清产核资和造册登记。严格执行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有关规定,产权方以有偿方式让与给运营方管理使用,获取租金收益及时、足额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运营方在合同期内负责日常设施设备的维护和修缮,不得擅自出租、出借、处置国有资产,不得以国有资产进行担保、抵押、投资、融资、贷款等。
4.强化运营合同约束。确定运营方后,产权方和运营方要签订项目运营合同,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委托项目的产权性质、经营范围、服务内容、合同期限、养老设施租用费、保证金的数额和支付方式等。
5.提升养老服务质量。运营方要按照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开展服务活动,着力提升养老服务质量和水平。
6.完善运营退出机制。合同期未满,运营方变更或终止合同的,应与产权方进行协商,并提前6个月向产权方提出申请及入住对象安置方案,由产权方组织相关部门对其资产、财务等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开。合同期满,要按照合同约定的移交时间、移交内容和相关要求妥善做好项目移交工作。
(三)实施步骤
该部分共4条,主要内容包含需求评估、清产核资、遴选运营方、资产交接。
产权方对实行公建民营的养老设施进行需求分析和可行性论证后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养老设施全部资产进行资产评估和清算,通过公开招投标或委托运营等竞争性方式择优选择具备条件的运营方,确定运营方后签订运营合同进行资产交接,并在合同当中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四)组织保障
该部分共5条,主要内容包含组织领导、运营管理、考核监管、政策保障、宣传引导。
1.加强组织领导。各镇(街道)、县级有关部门要切实增强加快推进养老设施公建民营的责任感,加强组织领导、细化落实工作职责,全面提升养老服务质量。
2.依法运营管理。运营方要认真履行运营合同,依法依规运营管理,有关部门要按职责发挥好监督、服务、政策引导和业务指导。对运营方有违规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追究其赔偿和刑事责任。
3.严格考核监管。县民政局要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运营方运营管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建立绩效评估制度,加强项目运营事中监管。
4.强化政策保障。公建民营养老机构按规定享受有关税费减免、一次性运营补贴、政府购买服务等政策。运营方在运营期间不得改变原有设施功能结构。公建民营养老机构收住特困供养人员的,民政部门要及时将其供养经费转入接收机构。
5.加大宣传引导。要采取多渠道、多形式宣传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发展养老服务,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发展养老服务业,促进养老设施公建民营规范化建设。
三、实施时间
该实施方案自2024年8月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