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民县农业农村局2026年1月行政处罚案件公示
序号 | 行政处罚案件 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处罚决定时间 | 处罚内容 |
1 | 石某某生产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 | 富农(农安)不罚〔2025〕7号 | 2025年12月30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云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7项的不予处罚裁量阶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当事人有证据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本机关对你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
2 | 录某某农业发展(富民)有限公司 | 富农(肥)罚〔2025〕4号 | 2026年1月22日 | 依据《农业农村部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云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给予从轻的行政处罚。鉴于你公司属初次违法,造成损失较小(举报者两次都作退货处理),且造成社会影响较小,本机关责令你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警告。2.并处罚款人民币1799.4元(壹仟柒佰玖拾玖拾肆角整)(注:处违法所得0.6倍罚款,即:2999元×0.6 =1799.4元。) |
3 | 富民某某技术服务部销售假种子案 | 富农(种子)罚〔2025〕1号 | 2026年1月9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和《云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118项裁量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货值在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并处二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在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十三倍以下罚款”之规定,给予从轻的行政处罚。鉴于你单位系初次违法,已销售的假种子未接到群众受损反映,社会影响较小,同时在办案过程中积极主动配合调查,本机关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310元(大写伍仟叁佰壹拾元整)。2.处以罚款人民币22124元(大写贰万贰仟壹佰贰拾肆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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滇公网安备 5301240200011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