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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 2026-01-28 15:37
名 称: 富民县农业农村局2026年1月行政处罚案件公示
文号: 关键字:

富民县农业农村局2026年1月行政处罚案件公示

发布时间:2026-01-28 15:37 浏览次数:0
字号:[ ]

序号

行政处罚案件

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处罚决定时间

处罚内容





1

石某某生产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


富农(农安)不罚〔2025〕7号



2025年12月30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云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7项的不予处罚裁量阶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当事人有证据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本机关对你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2

录某某农业发展(富民)有限公司

富农(肥)罚〔2025〕4号

2026年1月22日

依据《农业农村部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云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给予从轻的行政处罚。鉴于你公司属初次违法,造成损失较小(举报者两次都作退货处理),且造成社会影响较小,本机关责令你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警告。2.并处罚款人民币1799.4元(壹仟柒佰玖拾玖拾肆角整)(注:处违法所得0.6倍罚款,即:2999元×0.6 =1799.4元。)

3

富民某某技术服务部销售假种子案

富农(种子)罚〔2025〕1号

2026年1月9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和《云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118项裁量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货值在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并处二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在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十三倍以下罚款”之规定,给予从轻的行政处罚。鉴于你单位系初次违法,已销售的假种子未接到群众受损反映,社会影响较小,同时在办案过程中积极主动配合调查,本机关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310元(大写伍仟叁佰壹拾元整)。2.处以罚款人民币22124元(大写贰万贰仟壹佰贰拾肆元整)。

附件:

1-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石峰

2-录品记政处罚决定书

3-行政处罚决定书-李子荣 富农(种子)罚〔202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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