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民县人民政府 www.kmfm.gov.cn

政府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索引号: 主题分类: 公示公告
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 2023-05-06 15:03
名 称: 关于印发富民县政务服务事项容缺受理制度 (试行)的通知
文号: 关键字:

关于印发富民县政务服务事项容缺受理制度 (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5-06 15:03 浏览次数:117
字号:[ ]

有关单位:

    《富民县政务服务事项容缺受理制度(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贯彻落实过程中的相关问题请及时与县政务服务局联系,联系电话:68855618


         富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413

    (此件公开发布)


富民县政务服务事项容缺受理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我县营商环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创新审批服务方式,增加前期审批材料的宽容度,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和服务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5《昆明市全面优化提升营商环境三年攻坚行动方案(2022—2024)》(昆办发〔202227号)《中共富民县委办公室 富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富民县全面优化提升营商环境三年攻坚行动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富办发〔202218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诚信典型和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和行政相对人办理进驻富民县政务服务中心大厅综合窗口依申请办理的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给付、其他权力、公共服务、内部审批事项并已纳入富民县政务服务容缺受理事项清单中的政务服务事项即办类审批事项及本级仅具有初审权的事项除外

第三条 容缺受理制度是指申请人在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时,对基本条件具备、关键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但非关键性材料欠缺的,经过申请人作出相应承诺后,县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先予受理,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时限补正形式超期补正处理办法,同时将材料流转至各行政审批部门进行审查,在申请人补正全部材料后,行政审批部门在承诺办结时限内及时出具办理结果。

第四条 容缺受理以申请人自愿申请为原则,申请人提出申请并对承诺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的,方可进行容缺受理承诺内容详见附件3。如果申请人有2次以上2未在承诺时限内补齐补正容缺材料的行为,该申请人将不得再申请容缺受理。

第五条 县级各行政部门可容缺受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及可容缺材料由县级各行政审批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梳理界定,并报县政务服务管理局备案,形成《富民县政务服务容缺受理事项清单》详见附件1,在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及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容缺受理事项清单实行动态调整。县级各行政审批部门根据权责清单动态调整情况对事项清单进行及时梳理调整,调整结果报县政务服务管理局备案,并向社会更新公示。

第六条 下列材料属于可容缺的材料

企业营业执照等企业资质证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申请人身份证明等。

企业资信证明、缴费证明,企业工作人员资格证书,企业管理计划、方案、制度等。

需要多个阶段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前一阶段办理时已经提交的申请材料。

多个行政审批部门依次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在申请办理下一个行政审批事项时需提交的上一个行政审批事项的申请材料和办理结果。

部门认为符合规定可以容缺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办理流程

(一)申请由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核验审查,符合容缺受理条件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齐补正的可容缺的材料清单、补正形式、时限和超期补正处理办法。

承诺要求实行容缺受理的申请人,应当向综合窗口提交《申请容缺受理承诺书》附件31份。以法人或其他组织名义申请的,申请容缺受理承诺书可以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加盖单位公章,也可以由现场提交材料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的申请人签字确认。委托办理容缺受理行政审批事项的,被委托人应当提交委托书。申请人承诺补齐补正容缺材料的时限不得超过事项审批承诺时限。

接件窗口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初审,满足容缺受理条件的,出具《容缺受理补正材料通知书》附件421份当场交申请人,1份交受理窗口存档备查,并将受理资料流转至后台审批,由后台人员进行审查,做出拟审批决定。事项受理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补齐材料的方式,如现场提交、邮寄提交、网上提交等。

办理事项受理部门自接件到作出决定的时间,不得超过该审批服务事项的承诺办理时限。

第八条 办结条件

(一)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补齐材料,由受理窗口整理补正材料后流转至审批后台审查、归档,并在承诺时限内直接办结、发证。

(二)申请人提交的补正材料不符合要求,窗口不予送达审批结果,并说明理由,待申请人补正材料后,再向申请人送达。

(三)申请人在承诺时限内没有补齐所有容缺材料的,终止事项办理程序,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在终止办理后2个工作日出具书面意见,连同申请材料经综合窗口退回申请人。对已做出行政决定的,可撤销相关审批许可。

第九条  富民县政务服务管理局对各窗口开展容缺受理情况进行专项督查。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时间为1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富民县政务服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1.富民县政务服务容缺受理事项清单(第一批)

2.富民县容缺受理办事流程

3.申请容缺受理承诺书

4.容缺受理补正材料通知书

附件1.富民县政务服务容缺受理事项清单(第一批)

附件2.富民县“容缺受理”办事流程

附件3.容缺受理补正材料通知书

附件4.申请容缺受理承诺书


关联解读:

视频音频解读 富民县政务服务事项容缺受理制度 (试行)的政策解读



版权所有:富民县人民政府 技术支持:昆明信息港 网站地图 网站标识:5301240002

主办单位:富民县人民政府

@版权所有 未经允许不得复制、镜像

地址:富民县永定街88号 信息公开办电话:68811833 技术服务电话:68810808

滇ICP备20000783号-1 滇公网安备 53012402000111号

富民县人民政府